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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钦州一女子出售客户手机号,法院这样判...违法之事不要做!

来源:手机号码 编辑:选选号
发布时间:2021-09-10

                                                                       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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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钦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可恶!钦州一女子出售客户手机号,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黄某某是某通讯公司的前台业务员,日常负责办理宽带、充值话费、开卡等业务。2021年4月,一名微信昵称为“雁南飞”的男子来到营业厅问她想不想赚钱?于是,两人互加微信后,她就被该男子邀请进入几个微信群。

  黄某某日常便利用给客户开卡的机会,私下将客户的副卡或不要的手机号码提供到上述微信群中出售,并提供短信验证码帮助其成功注册账号,对方通过微信转账给付佣金。

  据黄某某交代,截止2021年7月5日,通过出售客户手机号码和短信验证码共非法获利4500元。

  事后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无知感到非常后悔,她觉得这是人家不要的号码,提供给他人注册账号,她本人以为这没什么,对客户也没有什么损失,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违法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多次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其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钦南区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黄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通信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屡打不绝,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任何人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隐私,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非法提供、出售、泄露、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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