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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电话号码资源是否违法 如何分析

来源:手机靓号 编辑:选选号
发布时间:2021-01-23

买卖电话号码资源是否违法,这是大家一直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网上众说纷纭,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说结论,买卖电话号码资源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哪些情况违法,哪些不违法,我们文末有具体描述。

定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客观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

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非法手段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可能大家现在有点晕,没关系,我们来梳理一下。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看,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对出售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对购买行为的打击相对较轻。但不管怎么讲,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那电销是不是就不能做了呢?当然不是,如果来源渠道合法,不骚扰客户,是没有问题的。关于如何合法收集潜在客户信息,我们在其他的文章中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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