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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将迎反垄断“紧箍咒” 早该敲打敲打BAT这些巨头了?

来源:中国联通 编辑:选选号
发布时间:2020-11-22

一纸公文,12小时内挤掉了互联网科技股近一万亿港元的市值。

上周二(11月10日),随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当天阿里、京东等巨头股价纷纷大跌,美团更是暴跌13%。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对虎嗅表示,股价波动是担忧情绪的集中释放:“以前政策宽松时互联网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诞生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平台型企业。如今征求意见稿或许会成为互联网宽松政策逆转的节点。”

一份征求意见稿真能成为《反垄断法》制衡互联网平台的转折点吗?

“假如你是BAT,怎么做才比较好?”

如今,虽然不能一概而论将巨头与垄断划等号,但垄断的争议往往与巨头们如影随形。

时间轴拉长,远到标准石油公司、纽约中央铁路、卡内基钢铁公司、福特汽车,近到微软、谷歌、脸书、亚马逊,再到国内阿里巴巴、腾讯、美团,莫不如是。

此前,互联网实验室方兴东等人撰写的《中国IT业20年反垄断历程和特征研究》就指出,“BAT通过建立生态圈、制定规则,掌握了绝对话语权,对舆论有明显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还基于自身强大的服务生态和资本优势形成派系力量。”

这种派系力量有多强大呢?《新财富》在相关文章中总结道:

“通过近年5000亿-6000亿元规模的投资并购,腾讯与阿里巴巴分别构筑了10万亿市值的生态圈,5年间膨胀了10倍。相比之下,上海市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总市值为2.8万亿元;深圳3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11万亿元;A股总市值10万亿美元。腾讯与阿里的资本能量,甚至能与一座一线城市比肩。”

鉴于此,AT持续通过并购细分领域潜在威胁的对手,一再提高相关市场集中度——表面看,互联网产业不乏蓝海,一旦进入深水区才明白早已红海一片:AT要做互联网金融、搞物流网络、要构建生态系统,互联网金融、物流公司、中小企业就节衣缩食艰难求生。

这并非危言耸听,十年前创业者尚能带领公司独立上市、独立发展,如今大多数明星公司身后BAT的意志盘根错节,吃喝玩乐各个赛道的市场份额都在加速向巨头集中。

连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央行原行长周小川都在博鳌亚洲论坛国际科技与创新论坛首届大会开幕式上表示:“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可以说在AT双寡头格局下,不论是从产品端还是投资端,AT系版图不断在中国互联网扩张,成为创业者绕不开的大山。长此以往,巨头的重力越来越大,被《老道消息》撰文戏称“卖给BAT要趁早”。

看到这儿,不免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企业一定要大到垄断整个行业资源呢?

美团创始人王兴对此态度坦诚,其在2014年12月6日源码资本的第一届“源码资本高低年级同学会”上分享了一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

“做公司最后都需要‘平天下’,因为创业归根到底是要解决问题的,如果你解决问题不够大,你创造价值就不够大,‘平’的意思就是,你不光要进去做,最后还要彻底占领、垄断他。最近有一本书是Peter Thiel写的《Zero to _disibledevent=7281b092fd1e548456a1c24abae6a297" />

但今年形势明显发生了变化,监管层动作频频:

1月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9月11日,国家反垄断局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祭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尤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推动反垄断执法有突破性进展:

第一,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争议性问题做出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第二,对“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认定。中国《反垄断法》主要起草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接受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一个平台企业都不能实施强制性的独家交易,即“二选一”行为。根据反垄断法,除了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可根据其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的1%以上和10%以下罚款。”

第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在VIE架构企业问题上表明立场,“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本周四(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文件,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中央17个部委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足见监管层推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的决心,而征求意见稿就像为互联网平台量身定制的“紧箍咒”。

在此期间,只有腾讯一家在11月13日第三季度业绩后投资者电话会上回应称,政府依旧非常支持互联网科技行业,腾讯正与监管合作以确保符合文件要求。

对此,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博士分析称:

“一方面,最近十年,我国互联网平台发展极为迅速,越来越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这导致新兴的互联网平台在其出现初期就被现有的互联网巨头收购,不利于创新,不符合国家鼓励创新的政策;另一方面,现有互联网巨头的市场份额越来越高,覆盖领域也越来越广,这使得他们在经营中并非考虑如何努力提供高性价比的服务或产品,而是思考如何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去赚取垄断利润。”

不过,《反垄断法》在执法过程中还面临着地方保护的问题。届时,针对《反垄断法》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能否成为互联网巨头的“紧箍咒”,就考验执法机构的意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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