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餐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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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__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首次回复(因甲方电话未接通或停机等无法进行联系的情况除外)。
6.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可能包含各种形式的信息(含广告),甲方同意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相关信息。甲方如果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同时,为了运营和改善乙方的技术和服务,乙方将可能会自行收集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非个人隐私信息,这将有助于乙方向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提高甲方的服务质量。
二、入网登记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2、同一个人身份证件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达到5个中国移动号码的,该证件将不能再办理新的中国移动号码入网。
3.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
4.甲方凭单位证件办理入网登记,需严格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文件要求,向乙方出示以下四项证件:(1)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件复印件;(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号码和实际使用人的一一对应。如甲方不出示以上证件,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5.如甲方入网登记的资料(个人资料、单位资料、实际使用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或修改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7.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服务密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各项移动业务。对于乙方规定可委托办理的业务,甲方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如甲方办理业务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乙方有权在发现后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对该号码进行重新处置。
8.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9.甲方入网12小时内未正常在手机启用或在一年内换机插卡或漫游至国外、国内诈骗高危地区或超频呼叫的,将被限制号码主叫、短信和上网功能。甲方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上或实体营业场所二次实名验证。超过24小时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将停止通信服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中国联通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客户):通信运营企业(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首次回复(因甲方电话未接通或停机等无法进行联系的情况除外)。
6.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可能包含各种形式的信息(含广告),甲方同意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相关信息。甲方如果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同时,为了运营和改善乙方的技术和服务,乙方将可能会自行收集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非个人隐私信息,这将有助于乙方向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提高甲方的服务质量。
二、入网登记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2、同一个人身份证件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达到5个中国移动号码的,该证件将不能再办理新的中国移动号码入网。
3.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
4.甲方凭单位证件办理入网登记,需严格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文件要求,向乙方出示以下四项证件:(1)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件复印件;(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号码和实际使用人的一一对应。如甲方不出示以上证件,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5.如甲方入网登记的资料(个人资料、单位资料、实际使用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或修改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7.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服务密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各项移动业务。对于乙方规定可委托办理的业务,甲方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如甲方办理业务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乙方有权在发现后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对该号码进行重新处置。
8.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9.甲方入网12小时内未正常在手机启用或在一年内换机插卡或漫游至国外、国内诈骗高危地区或超频呼叫的,将被限制号码主叫、短信和上网功能。甲方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上或实体营业场所二次实名验证。超过24小时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将停止通信服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中国电信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客户):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全渠道运营中心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首次回复(因甲方电话未接通或停机等无法进行联系的情况除外)。
6.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可能包含各种形式的信息(含广告),甲方同意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相关信息。甲方如果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同时,为了运营和改善乙方的技术和服务,乙方将可能会自行收集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非个人隐私信息,这将有助于乙方向用户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提高甲方的服务质量。
二、入网登记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2、同一个人身份证件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达到5个中国移动号码的,该证件将不能再办理新的中国移动号码入网。
3.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甲方签署本协议。
4.甲方凭单位证件办理入网登记,需严格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保[2014]570号)》文件要求,向乙方出示以下四项证件:(1)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件复印件;(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号码和实际使用人的一一对应。如甲方不出示以上证件,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5.如甲方入网登记的资料(个人资料、单位资料、实际使用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或修改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7.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服务密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各项移动业务。对于乙方规定可委托办理的业务,甲方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如甲方办理业务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乙方有权在发现后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对该号码进行重新处置。
8.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9.甲方入网12小时内未正常在手机启用或在一年内换机插卡或漫游至国外、国内诈骗高危地区或超频呼叫的,将被限制号码主叫、短信和上网功能。甲方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上或实体营业场所二次实名验证。超过24小时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将停止通信服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客户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各类营业网点(含自有营业厅、 手机营业厅、网上营业厅、授权合作代理商等)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入网、过户以及需要出示客户证件的有关业务时, 客户应配合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并进行查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号码及地址等。 同时,为更好地提供服务,需要客户提供如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根据业务受理情况,必要时会致电客户本人, 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可通过自有营业厅查询和/或更正本人信息,或登录手机营业厅查询本人信息。
如客户拒绝依法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及真实信息,我公司有权不提供服务或终止服务。
为向客户提供优质、个性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信服务、保障通信服务安全、改善服务质量、推介个性化产品等,我公司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协议约定使用留存客户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非因下列事由,不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a)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确授权;
(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按照相关司法机关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所必需且适当;
(e)为维护我公司或客户的合法权益所必需且适当。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中国移动!当您在办理移动号码入网时,请您确保这是您本人的自愿行为,且为您自己使用而办理,不是在他人要求或指使下办理,不是办理后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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