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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少女确诊,隐私全网疯传,法律怎么说?

12月8日,成都20岁女孩赵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短短24小时之内,这名女孩的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被网友扒了个精光,一些人还给她贴上了“转场女皇”、“外围女”、“陪酒女”的标签,还有些人给女孩打电话、发短信进行谩骂。
疫情之下,如何在防疫和保护隐私之间取得平衡?隐私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权?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女孩的哪些隐私被侵犯了?
隐私,具有两个特征,一为隐,一为私。隐,即未公开且本人不愿对外公开;私,即纯属私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隐私的具体内容,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多有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明确,隐私有以下四种:
1、私人生活安宁。生活安宁,是指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实践中,对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主要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进行的,如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等。
2、私密空间。即个人的私密范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邮箱、衣服口袋、旅居的宾馆客房、日记本、人体私密部位等等。
3、私密信息。所有不愿他人所知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生日、行踪、长相、通信记录、私人文件、私照、私人视频等等,皆为私密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取得他人明确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此等信息,即为侵权。
4、私密活动。即自然人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日常生活、家庭活动、婚姻活动等。私密活动乃动态的隐私,若以静态的形式记录此种私密活动,则此种记录为私密信息。比如某甲在房里和某乙睡觉,此为私密活动;某甲手机中保存的自己与某乙睡觉的视频,为私密信息。窥视他人睡觉或传播他人睡觉的视频,皆构成侵犯隐私。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上述隐私进行支配和控制的具体人格权,其具体内容包括隐瞒权、利用权、支配权、维护权。
本案中,一些人搜索并擅自公布赵某某电话号码、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赵某某对其私密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另一些人给赵某某打去骚扰电话、发送谩骂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她对私人生活安宁享有的隐私权。
二、侵犯隐私权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六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责任构成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的规定,也适用于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权利人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主张权利。
问题来了,有关部门公布赵某某的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呢?这就要看发布者是否取得了法律的授权,以及公布的信息是否必要。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还有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
而从“成都发布”公布的赵某某信息看,其信息的收集的主体为疾控部门,公开部门为区政府,发布部门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微博,皆为有权机关。
从信息的具体内容看,“成都发布”公开的赵某某信息较为克制,没有身份证号、姓名、电话、具体活动时间等私密信息。故而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发布赵某某上述信息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2、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此外,《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另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还将面临着降级、撤职、开除、吊销职业证书的处分。
本案中,散布赵某某个人信息的王某已被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侵犯他人隐私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此类案件涉及的具体罪名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等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三、隐私权被侵犯后怎么办?
1、及时减损。发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要防止影响和损失扩大。比如发现有人将自己的私密信息发到微博上,可以要求微博平台删除相关信息。
2、报案。权利人可以向公安、卫生、网信等部门报案、投诉,要求其调查处理相关侵权人。
3、起诉。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结语
赵某某隐私被泄露后,如何兼顾疫情防控和隐私权保护,成为这几天大伙关注的焦点。
诚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个人隐私权的某些部分可以被牺牲。比如为了防控疫情,可以公开确诊病例的部分信息。但是,这种公开应当坚持权利协调原则,尽量不要涉及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电话等具体信息,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伤害。
赵某某事件发生后,四川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指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这对于其他省市的疫情信息发布,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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